为降低易地扶贫搬迁建设成本,防止贫困人口因搬迁而过度负债,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决定在税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多方面给予优惠,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加快推进。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政策的通知》,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内蒙古对从事易地扶贫搬迁的项目建设单位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对自治区级平台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与各旗县(市、区)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协议》等,符合国家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通知》要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围绕改善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为搬迁群众就业增收配套建设的产业项目等,按规定将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内蒙古同时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国土资源、气象、建设、环保、地震、消防等方面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各收费单位按照低限减半收取。实行市场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本着扶贫支援和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各行业协会协调相关服务机构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按照执业收费标准的低限给予优惠收取。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