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职责:
(一)加强区域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统筹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区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
(二)参与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指导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参与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协调,参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期评估和修订。
(三)组织拟订区域规划,研究提出跨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生态环境保护以及重大政策的建议,并协调实施。根据城镇化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承担相关跨省区城市群规划编制实施工作。
(四)负责和统筹协调全国新区的总体布局、设立审核和推进实施工作。
(五)综合分析地区经济发展动态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和联系地方的地区经济发展工作。
(六)指导区域合作工作,协调区域合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地区对外开放政策的建议,拟订参与国际区域合作的战略,组织协调国际区域合作。
(七)协调和拟订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参与编制和协调国土资源相关规划,参与拟订国土规划和土地政策,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围填海计划和基础测绘计划,参与协调海洋开发和防震减灾工作。
(八)组织或参与拟订重点流域、湖泊、海域综合治理规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审核重点流域综合整治规划项目。
(九)协调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组织研究提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协调地方和部门实施,协调和参与联合国等可持续发展相关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和特殊类型地区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研究制定国家农村扶贫开发目标、方针和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计划。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提出中部地区经济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以及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并协调实施;研究提出中部地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推进中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内外合作与相关机制建设。
(十二)研究提出中央支持新疆、西藏、四省藏区等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统筹推进对口支援(帮扶、协作等)工作;组织审核和推动落实对口支援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政策和规划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组织推动地区间对口支援;承担有关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国家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促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级机构:
综合处,区域规划处,区域政策与区域合作处,流域治理与发展处,扶贫开发处,中部地区发展处,中部地区政策体制处,对口支援处,京津冀协同发展处。